关于2015年个人所得税核对清缴的通知

作者:editor2016/01/13 00:00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矿大财字〔201561

 

 

 


  关于2015年个人所得税核对清缴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我校2015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广大教职工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校教职工学校发放的绝大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已由财务资产部直接进行了代扣代缴,但由于教职工收入组成比较复杂,请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核对2015年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各单位应于2016115日前汇总后报财务资产部,由财务资产部统一补扣代缴。若不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本人自负。

财务资产部联系人:耿占明、侍丽静;联系电话:83590225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摘录

 

 

 

 

中国矿业大学

20151231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详见下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劳务报酬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元)×20%;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适用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和税额计算办法同劳务报酬所得。对稿酬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费用。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2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国家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国家特殊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工资、退休工资;

9、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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