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的通知
苏教体艺〔2009〕3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已于2009年7月29日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教育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是江苏教育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
《条例》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制定的,针对我省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体现了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对学生体质健康的新认识、新要求,具有较强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教育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创新。《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中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体育活动时间和书面家庭作业量,明确规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进行排名,使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从一般的政策要求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这些重要的制度创新将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奠定坚实的基础。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全省教育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认真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学生体质健康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努力提高《条例》统筹实施水平。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促使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和教师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正确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大力推进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各项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宣传部门、司法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将《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普法规划,作为近两年教育系统普法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座谈会、培训班、家长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通过宣传、普及,使《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着力营造有利于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浓郁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和广大学生家长了解、支持、参与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形成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的合力。各级各类教育报刊、教育电视台、教育网络要组织专门力量,开设专题专栏,编发系列文章,举办系列节目,扎实做好《条例》释疑解惑等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经常与媒体沟通,切实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为《条例》的学习、宣传、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条例》的过程中,要注意突出重点。一是重点宣传《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二是全面宣传各地、各校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的好做法、好经验;三是准确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四是重点宣传政府机关、学校、家庭和青少年学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条例》实施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三、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解决《条例》实施中的难点问题
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抓住契机,尽快研究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和配套规定,在贯彻落实上要想实招、用实劲、求实效,将《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努力解决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今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把实施《条例》和落实《意见》精神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坚定不移地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地方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两年下降的地方和学校,不得评优评先。二是要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中小学校应当保障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保障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同时,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依据《条例》要求,认真执行中小学体育新课程标准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特点选择教材和教学形式,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三是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遵循青少年生长发育规律,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体育、娱乐、课外活动和休息。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书面家庭作业量,学校和教师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补习班和辅导班,以保证学生有更多的时间从事体育锻炼。四是要切实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中小学要按照体育课时占教学总时数的比例、高校要根据开设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需要,核定体育教师编制,通过外聘、转岗等多种途径,建设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结构优的体育教师队伍。要完善体育教师教育体系,提高新教师培养质量,大力开展在岗培训,提高体育教师的业务能力和人文素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方法,切实保障体育教师权益,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五是要全面加强学生的卫生和营养。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传授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健康行为和卫生习惯。寄宿制学校应当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鼓励学校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和有关疾病的防治工作。六是要健全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机制。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把《条例》的实施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严格执行,把学生体质状况和学校体育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范围,定期开展以保证体育课时、落实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重点的专项督导,并及时公告督导结果。
各地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