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后备科技创新人才,提高我院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竞争力,培育创新源,特设立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青年科研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创新,重点支持符合我院体育学科发展目标的前期探索性项目。
第三条 本基金资助的对象是: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的我院在岗青年教师。
第四条 上述对象作为主持人只能获得一次院青年科研启动基金的资助。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每年由体育学院组织制定并公布该年度青年科研基金优先资助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并以《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青年科研基金年度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的形式面向全院发布。
第六条 每年由学院根据该年度《申请指南》组织并指导学院青年教师进行申报。学院应由教授委员会负责初选并确定本学院的申请项目。每年学院将申请研究项目报送科技处,学院必须有一名有科研经验的教师(应为副教授以上职称)作为申请者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第七条 学院对上报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从中筛选出当年拟获准项目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终审。
第八条 学院将终审通过的资助项目报请学校科技处审批,被批准的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由体育学院面向全院校公告。
第九条 本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一经批准,项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天内与学院签订《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责任书》。该责任书一式三份,分别由项目负责人本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留存。对于超期未签订责任书的研究项目,学院将视作弃权处理。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学院每年用于本基金的总经费在3万元,其中学校提供2万,学院配套1万。
第十一条 本基金每年对体育教育训练学方向的项目的平均资助金额为0.3-0.5万元,对体育人文社会学方向项目的平均资助金额为0.3-0.5万元,研究期限均为2年。
第十二条 申请者获得资助后,应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受资助期间,项目承担者应认真执行研究计划。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学院将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在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故中止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者,须事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并经体育学院同意,确定项目代理负责人;擅自中止研究六个月以上须退回全部拨款。受资助项目负责人如因故中止研究一年以上者,体育学院将中止该资助项目。受资助者自签订责任书之日起,在3年内调离学校的,必须全额退还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由本基金资助的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
1.至少参加一次在国内举办的学术会议;
2.至少向体育学院提交一篇关于所在课题研究领域发展前沿的综述性研究报告;
3.至少牵头申报一次校级及以上研究项目;
4.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期刊上公开发表两篇研究课题规定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一篇核心期刊。
第十五条 对于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在研期间,学院应该为申请者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并积极组织、督促项目负责人申报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获得本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所发表的相关成果应当以“中国矿业大学青年科研基金资助”字样标注。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研究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学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学院根据书面通知为相关研究项目单独建帐,经费分两次划拨(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第二期经费)。不提管理费、引进费及课题组酬金,不能用于定编,节余归还学院。
第十八条 本基金项目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开支经体育学院签字后方可报销。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名义挪用。由本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经费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支出:
1.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2.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调研费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学术期刊订阅费。
3.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
4.仪器设备费:购置本课题科研工作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
5.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音像设备、摄影器材、交通工具、复印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
不得用于出国出境及出版专著;不得用于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和电子计算机;不得用于劳务费及科研定编费等。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个人自筹经费配套资助。同等条件下,学院给予配套经费资助的项目,优先资助。配套经费要求伴随学院经费到位,一次性划拨进入项目经费账户。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条 本基金由学院负责组织验收,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课题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研究报告一式三份;
2.代表性研究成果一式三份;
3.财务决算表一份;
4.加盖单位公章的验收申请表一份。
第二十二条 验收工作由专家组完成,验收组至少由3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验收工作主要是按项目合同有关考核指标,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全或不真实、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研究目标;
2.成果无实用价值或擅自对研究内容、目标等进行了大的调整;
3.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解决或未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存在纠纷等。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半年内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学院将中止项目执行,学院追回已拨经费的70%,并取消三年内项目申请者申请学院科技基金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组应对验收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将严肃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体育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争取高级别或上规模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促进和支持学院承接重大科研项目的综合竞争力,特设立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科技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创新,重点支持符合我院体育学科发展目标的前期探索性项目
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申请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我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
2.具有偿还本基金的能力,且申请人愿意为偿还本基金承担责任。
(二)本基金不受理以下申报:
1.项目获得过学院、校及以上科技基金资助,或项目获得过学院、校及以上科技基金资助但拖延未完成,或给学校、学院带来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
2.具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其他严重违反科研道德行为规范的;
第四条 申请学院科技基金的项目,必须要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应用前景,合理、可靠的技术路线,经过1~2年(重大的不超过3年)的研究,能够申请到校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校级奖及以上科研奖励或通过二次技术开发,可望实现产业化、产品化或工业性应用。
第五条 申请项目按照“择优遴选”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情况下将给予优先支持:
1.联合攻关,符合学院学科发展目标的项目;
2.个人对本基金给予经费匹配的项目,配套经费额度不得低于批准经费的20%,并要求伴随学院经费一次到位。
第六条 每年由体育学院组织制定并公布该年度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科技基金优先资助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并以《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科技基金年度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的形式面向全院发布。
第七条 每年学院根据该年度《申请指南》组织教师进行申报。学院应由院教授委员会负责初选并确定本学院的申请项目。每年学院将本学院推荐上报的申请研究项目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 每年由体育学院负责对该年度学院上报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网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满组织专家通讯评审;从申请项目中筛选出当年拟批准项目提交院教授委员会终审。
第九条 体育学院将终审通过的资助项目面向全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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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每年用于科技基金的总经费在5万元,其中学校提供3万,学院配套2万。基
金资助分为0.8万元以下项目和1万元以上项目,每年对体育教育训练学方向的项目平均资助金额为1.0—1.5万元,对体育人文社会学方向项目的平均资助金额为1.0-1.5万元,研究期限均为2年。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一经批准,项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天内与学院签订《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科技基金项目责任书》。该责任书一式三份,分别由项目负责人、学院并报学校留存。对于超期未签订责任书的研究项目,学院将视作弃权处理。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该项目获得校级立项资助,经超过院资助经费的项目,将院资助费用退还学院。经费开支经体育学院签字后方可报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名义挪用。由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经费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支出:
1.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2.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调研费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学术期刊订阅费、课题评审。
3.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
4.仪器设备费:购置本课题科研工作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
5.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音像设备、摄影器材、交通工具、复印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不得用于出国出境及出版专著;不得用于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和电子计算机;不得用于劳务费及科研定编费等。
第十三条 科技基金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1.体育学院在责任书签订生效后,根据责任书要求分期拨款;
2.申请获得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和开展研究工作,认真执行研究计划;
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由学院审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体育学院有权对项目的进度和成果进行跟踪检查;
4.不按期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项目实施不力的,体育学院有权责成限期改正或冻结其项目经费的使用,直至项目取消并收回已拨付的经费;
5. 在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故中止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者,须事先书面报告体育学院并同意,确定项目代理负责人;擅自中止研究六个月以上须退回全部拨款。受资助项目负责人如因故中止研究一年以上者,体育学院将中止该资助项目。受资助者自签订责任书之日起,在3年内调离学校的,必须全额退还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基金资助的项目,在研期间必须达到如下目标:
1.项目负责人在开题后和结题前向体育学院提交两篇关
于所在研究领域发展前沿的综述性研究报告;
2.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立项或校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与本基金资助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其中1万元及以上资助项目必须获校级一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或本基金资助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
3.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3篇研究课题规定的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本基金项目办理结题手续时,课题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研究报告一式三份;
2.代表性研究成果一式三份;
3.财务决算表一份;
4.加盖单位公章的验收申请表一份;
5.其他合同规定的研究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验收工作由专家组完成,验收组至少由3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主要是按项目合同有关考核指标,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第十八条 学院对结题验收的优秀项目者将给予表彰,并对体育学院科技基金给予追加支持研究经费。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拖延超过半年未申请结题验收的,学校将中止项目的执行并追回已拨经费;按期验收但未通过的项目在一年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者,学院将3月内一次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3年内再次申请科技基金项目的资格。
附则
第二十条 科技基金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体育学院
200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