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试行)

作者:2017/09/29 17:33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创造性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通过对学生素质发展进行综合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地显现学校的育人效果,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校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有机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条对学生素质发展进行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在每年9月份进行,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中国籍本科生、二学位学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中途转专业学习的学生的综合测评在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延期毕业的学生素质测评遵照学院制定的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进行。

第五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一般性表现;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六条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品德素质测评、课程学习素质测评、身心素质测评等三项素质测评。

第七条思想品德素质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5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能力强。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风。

4.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三)遵纪守法(总分2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校纪校规。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四)文明素养(总分25分)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2.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八条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总分为100分,学院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学生日常基础考核与班级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将思想政治表现和文明素养的测评等级分别换算成22.5分、20分、15分和12.5分,将学习态度的测评等级换算成27分、24分、18分和15分,将遵纪守法的测评等级换算成18分、16分、12分和10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总评成绩(G1)。其计算公式如下:

    G1=∑每人对该学生品德四个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2)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1.测评学年内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测评学年内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4.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5.思想品德测评得分(G1)低于60分者。

第十条课程学习素质测评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总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成绩以测评学年本专业所有必修课程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

采用五级分制的按要求进行换算:优-85分;良-75分;中-6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辅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

如首次考试不及格,重新学习(或补考)通过成绩按60分计算、绩点按1.0计算;如首次考试及格,按首次考试成绩及相应绩点计算。

第十一条学院在本单位的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中制定相应的课程学习素质测评范围和修正办法。课程学习素质测评等级标准由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课程学习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的学生在本专业中比例不超过20%,测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比例不超过60%。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课程学习素质测评不合格:

1.测评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

2.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G2)低于60分者。

第十三条身心素质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注重心理健康,正确对待挫折,人际关系和谐,社会适应能力强。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四条身心素质测评得分总分为100分,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身心素质测评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分别换算成90分、80分、60分和50分。测评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其计算公式如下:

G3=∑每人对该学生身心素质测评的评分/(参加测评的总人数-2)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身心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1.测评学年度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本款适用2015级及以后的学生)。

2.身心素质测评得分(G3)低于60分者。

第十六条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和身心素质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G1)×0.3+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G2)×0.6+身心素质测评得分(G3)×0.1

第十七条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和身心素质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

3.课程学习素质测评等级达到优秀。

(二)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良好。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和身心素质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

3.课程学习素质测评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其中有一门及以上的课程是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等级最高定为“良好”。

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等级最高定为“合格”。

(四)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低于60分,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第三章发展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发展素质测评主要包括学习提升素质、创新创业素质、社会工作素质、社会实践能力、志愿服务素质、文化艺术体育素质等方面的测评。发展素质测评得分采取直接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计算得出。

第十九条学习提升素质加分

1.根据课程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的排名,分别按如下标准加分:

加分类别

专业排名

前30%

专业排名

前20%

专业排名

前10%

专业排名

前3%

加分标准

3

6

9

15

2.学院学生CET4考试合格者每学年加2分;CET6考试合格者每学年加4分(不跨级累加)。

3.参加雅思考试或托福考试的学生,根据总成绩按以下标准进行加分(不跨类、跨级累加):

加分类别

雅思≥5.5

托福≥70

雅思≥6

托福≥80

雅思≥6.5

托福≥90

雅思≥7

托福≥100

加分标准

2

3

4

6

其他国际英语语言测试考试加分遵照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执行,最高加分不得超过6分。

4.学院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加分参考标准如下(每学年均加分,不跨级累加):

加分类别

二级

合格

二级

优秀

三级

合格

三级

优秀

四级

合格

四级

优秀

加分标准

1

2

3

4

5

6

5.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并取得学分的,通过一门每学年加2分。

第二十条创新创业素质加分

1.学科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力学等竞赛),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学院级

3

2

1

0.5

校、市级

5

4

3

1

省、部级

9

7

5

3

国家级

15

11

9

5

说明:

(1)一人在同一学年内以同一作品或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以不同作品或项目参加竞赛活动的获奖者,可分别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院(部)和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3)各类竞赛活动若按名次评奖,则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第四名以后对应三等奖。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4)参加国际级比赛获奖的,按照国家级获奖加分标准×1.2执行。

2.创新创业类竞赛加分(包括“挑战杯”系列竞赛以及各级各类创业计划竞赛等)

“挑战杯”系列竞赛、校级及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校级以下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

申报并成功获批立项的创新创业类项目,获得国家级项目第一作者加6分,第二作者加4分,省级项目第一作者加4分,第二作者加2分;校级项目立项第一作者加2分,第二作者加1分。

3.学术论文加分

在正式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分值

SCI、SSCI、CSSCI等一类刊物

15

核心期刊等二类刊物

8

一般正式出版等三类刊物

3

说明:

(1)一类、二类、三类刊物由学院根据学科情况自主划定,并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2)同一篇文章两人共同发表,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40%;同一篇文章三人及以上共同发表,限前三位作者加分,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10%。

(3)同一篇文章只能加一次分。在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上述加分标准×0.8进行;获奖文章按上述加分标准×1.2。

(4)在二类和三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在一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加分不限。

(5)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采用的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可参考学术论文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4.专利加分

学生申请专利,经国家专利局受理属于发明专利,通过实质审查,取得专利授权通知书且专利权人为中国矿业大学的,一项加15分。属于两人合作的成果,第一申请人加9分,第二申请人加6分;属于三人及以上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加9分,第二申请人加4.5分,第三申请人加1.5分。

学生申请专利,经国家专利局受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加分。

5.学生的其他科研成果,经有关部门审定,凭相应证明可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条社会工作素质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可采取班级民主测评方式或由班主任和辅导员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  别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校级和院级主要学生干部

8

4

0

校级和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6.4

3.2

0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

5

3

0

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4

2.4

0

说明:

(1)班级、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

(2)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是指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校级和院级主要学生干部指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组织中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学生干部。

(3)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学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如考核为优秀,按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2计算。

(4)各级各类社团干部的加分标准遵照学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社会实践能力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1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校级或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4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8分。

4.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且能为学院或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该项加分遵照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执行,原则上不能超过8分。

在该项素质加分中,因同一件事获得多种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素质加分

志愿服务素质加分必须以完成规定的公益时长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

1.被评为院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1分。

2.参加中国矿业大学服务总队并被评为校级服务标兵的加2分。

3.被评为校、市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4分。

4.被评为省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8分。

5.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参加校、院志愿者活动,考核优秀每次加0.5分。

第二十四条文化、艺术、体育素质加分

1.参加包括但不限于演讲比赛、知识竞赛、辩论赛、合唱比赛、体育竞赛等的文化类、艺术类和体育类竞赛活动获得奖励或表彰的,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院级

2

1.5

1

0.5

校、市级

4

3

2

1

省、部级

8

6

4

2

国家级

12

10

8

4

说明:

(1)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2)在同一学年中以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文体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3)参加校、市级比赛及以下文化和艺术类活动获得表彰加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参加校、市级比赛及以下体育类活动获得表彰加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活动获得表彰按实际情况累加。学院素质优才计划、人文素养计划成绩不累加。

(4)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测评补充说明

高水平运动队在训学生名单由各运动队教练确定,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高水平运动队在训学生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由课程考试成绩、训练成绩和比赛成绩三部分组成。训练成绩由教练评定,分别给出优、良、合格、不合格,对应分值为100、80、60、50分;课程考试成绩由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供,比赛成绩根据当学年度比赛最高的一项进行分数换算。课程考试成绩、训练成绩和比赛成绩分别按40%、20%、40%计入总成绩。

比赛成绩加分

高水平运动队在训学生获得比赛成绩加分项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江苏省运动会

CUBA

全国八强赛

全国大学生

锦标赛

CUBA

东南赛

江苏省单项

协会比赛

江苏省单项

选拔赛

第一名

150

100

85

85

85

85

85

第二名

140

90

80

80

80

80

80

第三名

130

85

75

80

80

80

80

第四名

110

85

70

75

75

75

75

第五名

105

80

65

75

75

75

75

第六名

100

80

70

70

70

70

70

第七名

95

70

70

70

70

70

70

第八名

90

70

65

65

65

65

65

入选

60

60

60

60

60

60

60

注:1.各单项比赛破记录者按第一名加分;2.奥运会世界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按照国际级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运会,按照国家级比赛;江苏运动会高校部比赛、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全国大学生田径锦标赛、全国大学生游泳锦标赛、全国大学生网球锦标赛、全国定向越野锦标赛,原则上按省部级比赛;在同一学年中以同一项目参加两个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x1.2计算,不重复加分。如有特殊情况,待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根据实际情况加分。

2.在经批准发行的报刊杂志或新媒体平台上发表稿件(300字以上)一篇,原则上可以按以下标准加分;学院、市校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稿件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超过20分按20分算,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加分标准

6

4

1

0.5

0.2

说明:

(1)发表稿件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同一主题稿件在不同层级报刊杂志转载的,按在最高层级报刊杂志发表加分。

(2)在市级、校级和院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稿件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

(3)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或杂志上发表稿件,属于两人共同发表的,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40%;属于三人及以上共同发表的,限前三位作者加分,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10%。

(4)在市级、校级、院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稿件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在省级、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稿件按实际情况累加。

3.积极参加新生军训,获校“学生军训先进个人”的,当年加1.5分。

4.积极申报校级优秀班集体、活力团支部、“团支部工作创新奖”班级成员每人加1分

  

第二十五条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加分

1.在每一期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中,获得“优良学风班”荣誉称号或者获得两次及以上“优良学风流动红旗”的班级,其班级成员在学年素质综合测评中发展素质分加1分,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加2分,班级班长、团支书和学习委员加3分。

2.未申报参加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的班级,该班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核等级最高定为合格,且本年度内不能获评各类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3.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每学年开展两次,每一期分别计算加分。

第二十六条星级宿舍创建评选活动加分

1.在每一期星级宿舍创建评选活动中,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宿舍长加2分;四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宿舍长加1.5分。

2.不参加评选或参加评选不达标的宿舍内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核等级最高定为合格,且本年度内不能获评各类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3.星级宿舍创建评选活动每学年开展两次,每一期分别计算加分。

第二十七条以上素质加分项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学院和学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如发生争议,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八条凡在发展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教授委员会等组织鉴定属实,情节轻微的取消虚假项所加之分,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发展素质计零分并取消与此次测评相关的所有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发展素质计零分,取消评优资格外,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三十条基本素质测评中的课程学习素质测评成绩由班干部具体负责计算,经学院教学秘书核实并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基本素质测评中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和身心素质测评同时进行。要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小结,然后进行班级所有成员民主评议。测评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并填入附表1,经班主任和班长核实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发展素质测评的各类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后汇总并填入附表2,经班主任和班长核实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并确定加分值。

第三十三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必须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3-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记入大学生涯规划表,存入学生档案,并录入《学生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当学年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也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其它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学生素质发展测评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也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其它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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